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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证监会      发布时间:2026-09-04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监管,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和监管理念的基础,资金募集阶段是有效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的核心环节。同时,资金募集是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关键阶段,对私募投资基金能否持续规范运作、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否有效保障起着重要作用。《基金法》《私募条例》确立了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基本原则,并授权中国证监会对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阶段监管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制定本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细化法律法规的具体举措,通过进一步细化完善差异化合格投资者标准,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明确募集行为监管要求,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全面规范,推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募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明确募集方式,细化禁止性行为规范。二是完善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强化穿透监管要求。三是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募集文件和监管要求,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四是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要求。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募集办法》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其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中国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中国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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