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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经纪合同要素》等5项金融行业标准

来源:证监会      发布时间:2024-12-27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近日,证监会发布《期货经纪合同要素》《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规范》《证券期货业数据模型 第5部分:期货公司逻辑模型》《区域性股权市场分布式数字身份技术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企业、产品和投资者编码规范》5项金融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期货经纪合同要素》金融行业标准于2013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在2013版基础上,结合业务发展对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时交易结果的责任分配事项、客户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事项、交易指令事项、通知事项、追加保证金和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事项、交割事项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标准的发布实施,为期货公司编制规范统一的期货经纪合同文件提供指导,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规范》金融行业标准给出了证券期货业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建设框架,规范了数据备份能力、故障应对能力、灾难应对能力和重大灾难应对能力4种备份能力量化指标要求,并提供了行业最佳实践。标准的制定实施,有利于证券期货行业机构防范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风险,提升行业的信息系统容灾能力。

《证券期货业数据模型 第5部分:期货公司逻辑模型》金融行业标准给出了期货公司建立逻辑模型的思路和方法,对逻辑模型涉及的实体关系图、数据表和数据项的英文名称及英文词根编制规则、业务分类标签及数据敏感性标签等给出了指引和具体示例。标准的制定实施有利于促进数据的标准化和集中处理,为证券期货行业机构提供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期货公司逻辑模型建设方案。

《区域性股权市场分布式数字身份技术规范》金融行业标准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分布式数字身份系统架构、分布式数字身份标识符文档及其属性、可验证凭证及其属性、可验证表述及其属性、分布式数字身份的关键业务流程、基于分布式数字身份标识符和可验证凭证的数据流通机制。标准适用于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服务的企业和投资者、数据提供方、监管部门等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分布式数字身份系统建设或应用,促进市场主体间的跨域身份认证和可信数据流通,为构建基于“监管链—业务链”双层架构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分布式数字身份系统提供坚实基础。

《区域性股权市场企业、产品和投资者编码规范》金融行业标准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的企业、产品和投资者的编码要求和分配规则,并提供了企业编码、产品编码和投资者编码参考示例。标准的制定实施为证券期货行业机构提供了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的企业、产品和投资者的编码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的企业、产品和投资者按照统一的编码标准进行登记托管和投资者管理,有利于企业、产品、投资者的规范管理,促进投融资合作对接。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着力做好数据治理和业务服务标准制定工作,促进数据治理和业务服务领域标准研制,不断夯实科技监管基础。


【第1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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