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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IPO股东信息披露核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21-05-28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问:近期,有媒体报道,在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穿透核查中,一些项目存在核查要求过严过细,增加企业负担等情况。请问证监会如何评价?

答: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资本市场改革红利不断释放,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到拟上市企业投资活动中,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资本支持。证监会在倡导合法投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同时,也关注到有的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多层嵌套等方式形成“影子股东”,有的突击入股、低价入股获取不当利益。多年监管实践中,证监会通过要求中介机构穿透核查、发行人充分披露等方式持续加强对上述行为的监管。为将监管实践规范化制度化,切实防范利用资本市场违法违规“造富”,今年2月,证监会专门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重申发行人股东适格性要求,延长突击入股股份锁定期,进一步明确对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自然人股东和多层嵌套机构股东的信息穿透核查要求。

《指引》实施以来,证监会督促市场主体按照规定规范股东入股行为,取得积极效果。但近期证监会关注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中介机构出于免责目的扩大核查范围,存在有些持股主体无法穿透核查、个别持股比例极少的股东也要核查等现象,增加了企业负担。

对此,证监会及时加以引导,强调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则穿透核查拟上市企业股东,同时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出台股权“最终持有人”认定标准,明确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集体所有制企业、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资股东等不需穿透核查。这些规定的实际效果是好的。

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要进一步落实好《指引》精神。一方面在股东穿透核查过程中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切实防范利用上市进行利益输送、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发生。另一方面尽量量化重要性原则,对于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中介机构实事求是出具意见后可以正常推进审核。同时,也要纠正中介机构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免责式、简单化不良倾向。


新闻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105/t20210528_398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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