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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8-05-05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为依法有序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走出去,切实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机构的管理,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8年,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2号),2009年、2011年证监会机构部发布相关文件,规范证券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上述文件明确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条件及程序。近年来,境外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增长较快,服务境内企业和居民跨境投融资和资产管理的能力有所提高,积累了开展国际化经营的初步经验。截至2017年底,我国境内有31家证券公司、24家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了56家子公司。总体来看,境外机构经营比较稳健,整体风险可控,发展趋势向好。同时,境外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发展定位不清晰,境内母公司管控不力。二是主业不突出,盲目扩张业务。三是组织架构复杂化,法人治理不完善,内部管控难度加大。四是主动合规意识不强,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针对上述问题,证监会制定统一适用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范畴,细化监管规则,改进监管方式,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二是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坚持“突出主业、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资本约束、内控有力”的原则,统筹规划国际化发展战略,引导境外子公司集中力量做大做强主业,清理精减业务体系和组织架构,完善法人治理,建立集体决策程序,提升合规、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

管理办法》共三十九条,主要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维持适当门槛,支持机构“走出去”整合两类机构“走出去”的条件,要求机构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内部控制有力二是规范业务范围,完善组织架构。要求境外机构突出主营业务,规范下设机构,限制返程投资,并给予现有机构二十四个月过渡期以达到法规要求。三是督促母公司加强管控,完善境外机构管理。要求母公司完善境外机构法人治理,建立对境外机构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境外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境外机构及境外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四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合作。细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报送要求,明确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境外机构相关情况有效防范和处置跨境金融风险。

证监会将根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后尽快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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