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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8-04-01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1宗短线交易案,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

1宗超比例持股未披露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中,2014年10月30日,晁龙与深圳华彩京西物联投资管理企业(普通合伙)(简称京西物联)为一致行动人,对京西创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京西创业)的合计持股比例为66.67%。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京西物联买卖“京西创业”,导致京西物联与其一致行动人晁龙合计持股比例在2015年4月30日、12月18日、22日、25日、30日、31日分别跨越70%、75%、80%、85%、90%、90%,京西物联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暂停交易。在此期间,京西物联在实际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也未将其一致行动人晁龙拥有的权益合并计算披露。京西物联违反法律规定买卖“京西创业”合计729.6万股,违反法律规定交易金额为1,249.17万元。京西物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5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7条,《证券法》第193条和第204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责令京西物联改正违法行为;对京西物联超比例增、减持未披露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京西物联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晁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宁某是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力泰)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樊菁是宁某的配偶,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密切关系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樊菁控制使用“徐某新”账户买入“金力泰”197,000股,获利约17.4万元。樊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没收樊菁违法所得约17.4万元,并处以约52.2万元罚款。

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中,2016年6月14日,曾改雄编写《转交给大商所领导的一封信——中国蛋品流通协会联名上书》(简称联名信),其中表述包含虚假信息。曾改雄于2016年6月15日上午7点10分在中国蛋鸡信息网论坛上用“蛋品流通协会”账号发布该联名信,并发布到微信群中,经农产品期货网、新浪财经转载,并在微信传播。上述表述使投资者产生全国性鸡蛋行业协会实名举报,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会调查JD1609合约做多资金的认识。联名信发布当日,JD1609合约成交28.98万手,成交量为近5个月新高。收盘结束合约价格下跌152点,跌幅3.87%,盘中最大下跌160点,跌幅4.1%。在编造并传播上述虚假信息前,曾改雄使用其本人期货交易账户分两次卖开1手、2手JD1609合约空单,虚假信息发布后,曾改雄于当日买入3手JD1609合约平仓,获利1,223.82元。曾改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曾改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23.82元,并处以40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4月14日,张华伟为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鹏欣资源)持股5%以上股东。在上述期间,张华伟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鹏欣资源102,000股,累计卖出77,000股。张华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张华伟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中,2015年2月16日,江苏鑫申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鑫申财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苏州鑫托宝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进行备案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鑫申财富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11条的要求,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所述违法违规情形。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鑫申财富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斌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继续深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用严格公正的执法工作为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各项改革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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