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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0-03-04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职责,结合现阶段分区分级疫情防控策略和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努力满足分区分级阶段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1.准确把握现阶段社会公共法律服务特点。根据湖北省、北京市和其他地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的疫情分区分级防控策略,针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社会稳定、脱贫攻坚、农业生产、基本民生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及时总结分析、精准研判,有效调配、布局法律服务资源,努力满足各类法律服务需求。

2.着力加强法律服务针对性有效性。统筹、整合本地法律服务资源,针对不同主体、不同阶段、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需求,部署、指导、组织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和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热线、实体平台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和项目,提供精准、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3.加强法律服务宣传力度。利用多平台、多渠道、多方式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引导服务需求,树立模范典型,强化正面引导,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

二、积极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法律服务

4.为复工复产提供有效法律服务。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扩大融资等困难,提供有针对性的公证服务。银行及信贷机构决定延长企业还款期限的,及时提供合同延期、协议变更等公证服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减免公证费用。根据当地疫情防控统一部署,依法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仲裁案件确需线下开庭审理、延期审理不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可依法依规延期审理。仲裁裁决结果可能有利于复工复产的,要快审快结。慎用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保全等措施。

5.有序恢复法律服务机构和实体平台执业。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跟进当地党委、政府关于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和精准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对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实体平台的自身疫情防控和恢复执业进行科学评估、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稳妥、逐步有序恢复执业。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点多、线长、面广的优势,广泛收集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和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提供普及化、一体化、精准化服务,及时回应、直接办理或有效转办,帮助解决法律问题。加强执业监管,维护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6.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实体平台要开通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所需公证、鉴定、仲裁服务需求以及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需求,要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确保服务质量和公平性的前提下,优先受理、快速办理。推行法律援助预约服务,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农民工到窗口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日指派。

7.提供全业务全时空法律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法律服务咨询问题进行权威解答。要更加注重发挥网络平台、热线平台作用,提供7×24小时不间断咨询服务。

8.减免防疫一线人员法律服务费用。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军人、公安民警、志愿者等群体提出的法律援助、公证、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实际提供上门服务,减免相关费用。

三、为受援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9.适当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对于群众因疫情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与相关部门研究建立信息共享和衔接协作机制,依法合理审查经济困难标准,明确免于审查经济困难的人员范围。探索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因疫情无法提供困难证明的申请人可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等紧急或者特殊案件,可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10.切实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认真组织办理涉疫情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加强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充分利用远程视频、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值班律师“在场”的法定要求,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因疫情延误行使管辖权异议、举证、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权益的,指导当事人通过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11.深化“法援惠民生”活动。充分利用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做好农民工欠薪线索收集、留言咨询解答、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工作。开展“情暖农民工法律援助项目”,将讨薪农民工纳入“中彩金”法律援助重点项目,动员“1+1”行动律师优先服务被欠薪农民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加大公证服务保障力度

12.做好疫情期间不可抗力事项的公证证明和证据保全。对疫情期间已经发生的当事人主张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事实,公证机构要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公证证明或证据保全,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在合同履行、责任免除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和公证服务,强化矛盾预防,切实减少法律纠纷。

13.支持加强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公证服务能力。指导湖北省司法厅将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扩大至全省,支持、引导服务能力强、信息技术条件好的公证机构提供远程非接触式服务。指导各地做好公证机构对口帮扶,减轻疫情对公证行业发展的影响。

五、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优势作用

14.积极开展涉疫情医疗纠纷等鉴定工作。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人民调解机构等部门,积极开展疫情相关医疗纠纷、伤残等级、保险理赔等涉及到的鉴定工作,为诉讼活动、行政执法和纠纷解决提供证据支持。坚持依法快速审查受理,审慎科学实施鉴定,高效出具专业鉴定意见。

15.全力支持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濒危与保护等级鉴定,野生动植物损害类型、范围和程度鉴定等,及时提供高效、专业的司法鉴定服务,助力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强仲裁信息化和仲裁调解工作力度

16.加快推进互联网仲裁系统建设。加强互联网仲裁线上办案系统、管理系统建设,强化工作推进和协调,动员组织互联网仲裁系统技术研发机构与仲裁机构的对接,协调本区域内仲裁机构间互联网仲裁系统技术的对口支援。

17.加大仲裁调解工作力度。仲裁机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纠纷调解组织的协调联动,积极引导、支持当事人尽可能运用调解方式妥善解决纠纷。组织仲裁员、仲裁机构工作人员针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及疫情后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分析,主动为企业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提供专业意见。

新闻来源: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0-03/03/tzwj_3243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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