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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并购重组定价等相关事项答记者问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7-02-20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问:2月17日,证监会修订了再融资相关规定,舆论认为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市场关注并购重组定价、规模、间隔期的政策是否有新的变化?

 

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总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并购重组相关法规执行,但涉及配套融资部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本次政策调整后,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继续执行《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配套融资的定价按照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执行,即按照发行期首日定价。配套融资规模按现行规定执行,且需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配套融资期限间隔等还继续执行《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深入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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