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募集文件中列明的用途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八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注意,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八条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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