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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来源: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发布时间:2019-04-02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投资者关系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运作与管理,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专业(行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委员会是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及《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作为协会的下属机构,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围绕“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基本职责,委员会致力于为协会会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交流和促进提供服务平台。

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工作小组,承担专项工作。委员会不得再设委员会。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围绕协会重点工作,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反映会员诉求、汇聚会员需求的工作;

2、组织开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保护工作交流,指导、协助会员处理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

3、组织开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资者保护相关课题研究,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政策完善建议;

4、组织开展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研究,指导协会会员开展市值管理相关工作;

5、协助协会编制投资者保护工作规划,开发投资者保护信息系统;

6、协助协会或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开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7、协助协会开展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评价;

8、完成监管部门和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人数根据需要决定,原则上不超过50名,委员以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以及主流财经媒体为主。

第五条 委员应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委员会的工作,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必要的专业性;

2、具有足够的积极性,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活动;

3、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原则上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的,最长不超过一年。

每届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委员会向协会提交工作报告。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向委员会发送换届申请表,形成议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可以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协会党委领导。

第八条 主任委员由协会提名,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聘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提名,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聘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换届程序以及任职期调整程序,与其产生程序相同。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委员会。

委员如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协会纪律处分,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条 协会设专门部门作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服务工作。

必要时,委员会可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报协会备案。

委员会原则上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2)审议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

(3)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4)审议委员会的重大决策事项;

(5)拟定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资者保护相关的自律准则或行为规范;

(6)拟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7)制订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8)协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协会认为有必要时;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委员会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可以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委员在审议和表决时,须本着对委员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意见或建议,以最大限度减少决策的失误,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 根据会议性质和需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指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收集、议程安排、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督办等。

第十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1)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2)拟开展的重大业务活动或重大课题研究;

(3)拟以协会名义参与重大社会活动;

(4)拟定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资者保护相关的自律准则或行为规范;

(5)拟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6)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或其他日常重大事项;

(7)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1)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2)委员会工作报告;

(3)委员严重违反协会自律规则或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关系管理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4)出现自身工作严重违规或失误行为、与其他机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严重危害公共关系的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5)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备案:

(1)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2)委员会会议及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

(3)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印章由协会统一保管,委员会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文件、召集会员活动、组织会员交流等,须经协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委员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三)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委员在参加委员会工作期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所在机构提供商业机会或利益。对与委员本人或所在单位、委员亲属或亲属所在单位有个案关联的事项,该委员在表达意见时应当回避。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投资者关系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履行规定职责所发生的经费开支原则上由协会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由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协会将按有关规定撤销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的修改需经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并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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