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运作与管理,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委员会是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
第三条 委员会作为协会的下属机构,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围绕"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基本职责,委员会致力于搭建上市公司人工智能领域交流与合作平台,促进上市公司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应用实践。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工作小组,承担专项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主任委员指定,工作小组成员可以是委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委员会不得再设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围绕协会工作重点,发挥专业优势,开展会员服务工作;
(二)组织开展人工智能相关课题研究,编撰研究报告,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为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提供信息参考;
(三)建立委员单位之间业务联系机制,组织召开经验交流座谈会、专题研讨会等,探讨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的新动向、新问题;
(四)收集、整理人工智能行业或专业领域信息,搭建信息资讯共享平台,组织开展专业培训、专题调研;
(五)组织制定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履职指引、自律规范等自律规则,提高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
(六)推动产学研用协同,促进委员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在技术研发和场景落地方面的合作;
(七)完成监管部门和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人数根据需要决定。委员会委员以上市公司人工智能领域负责人、AI科研学术专家为主。委员会以协会会员单位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证监会系统单位、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市场机构等专业人士参加。
第六条 委员应当积极高效履职,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
(二)积极参与协会工作,愿意并能够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职业道德,未受到重大处罚处分;
(四)在人工智能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所在会员单位在人工智能领域或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主任委员原则上应为所在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副主任委员原则上应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当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自聘任时起至当届届满。委员可连任。主任委员可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每届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委员会向协会提交工作报告。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向委员会发送换届申请表,形成议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九条 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聘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批准后任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换届程序以及任职期调整程序,与其产生程序相同。
第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或予以解聘:
(一)调离原岗位或不再从事相关工作;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重大规则受到重大处罚处分;
(三)被相关部门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不适宜担任委员会职务;
(四)未经授权擅自以委员会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
(五)本人因健康或身体原因无法履行委员会职责;
(六)本人不积极履行委员会职责,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或活动;
(七)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协会纪律处分;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委员退出或解聘后,协会可按程序增补新委员。增补委员的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届满。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委员会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为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委员会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可设秘书处。
第十二条 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协会备案,明确工作重点、时间进度和责任人等。委员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报告、决议等文件,报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全体会议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委员会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拟定与人工智能相关的自律准则或行为规范;
(五)拟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制订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协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临时会议由协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可以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性质和需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指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在审议和表决时,须本着对委员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意见或建议,以最大限度减少决策失误,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一)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开展的重大业务活动或重大课题研究;
(三)拟以协会名义参与重大社会活动;
(四)拟定与人工智能相关的自律准则或行为规范;
(五)拟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或其他日常重大事项;
(七)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一)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委员严重违反协会自律规则或其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出现自身工作严重违规或失误行为、与其他机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严重危害公共关系的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备案:
(一)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委员会会议及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文件、召集会员活动、组织会员交流等,须经协会批准。
第二十条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收集、议程安排、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督办等。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履行规定职责所发生的经费开支原则上由协会统筹安排。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委员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有谋取不当利益或从事损害委员会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委员对所参加的委员会会议内容及工作内容,不得擅自通过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或者微信、微博、自媒体等网络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涉及协会或委员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劝退或解聘等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采取自律措施。
第二十四条 委员除相关人员担任委员会职务外,不得擅自以秘书处、办事处等名义设立委员会机构;不得擅自以委员会、委员会机构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委员在参加委员会工作期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所在机构提供商业机会或利益。
第二十五条 委员发生工作变动、受到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相关个人或所在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相关委员会服务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任期内多次不参加活动且不履行请假手续的,协会将视情况予以提醒或劝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的修改需经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并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