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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扎堆详述承诺履行情况

来源:东方财富      发布时间:2014-02-13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证监会1月下旬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正得到积极响应。近期,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密集发布相关方承诺履行的情况。上证报记者梳理发现,在率先发布的这些公司中,相关方基本都严格遵守了承诺,仅个别公司出现了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况,另有一些公司则对承诺事项细节进行了明确。业内人士指出,上市公司“白条承诺”这一顽疾有望由此得到遏制。

 

集体披露承诺履行情况

 

今日,又有多家上市公司发布披露相关方承诺情况的公告,如东风股份(披露,公司及相关方对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涉及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等承诺,上述承诺或是正在履行或是已经按照承诺实施。公司称,未发现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

 

从新年开市首个交易日至今,每天均有数十家上市公司集中公告承诺履行情况,包括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时间跨度则从2005年股改时至今。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各方的承诺事项本应“一诺千金”,但由于违规成本较低等原因,违反承诺、超期未履行承诺的现象在A股市场上却时有发生。据监管层披露的数据,2013年底对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清理和专项检查后发现,沪深两市共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更有80家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这次密集积极发布承诺履行公告,主要是响应证监会此前发布的4号指引。”一家公司证券办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据查,证监会于1月下旬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打承诺失信行为。

 

与此同时,各地证监局亦积极响应该指引,如江苏证监局发布了[2014]49号通知、浙证监局发布了[2014]20号通知,以督促管辖范围内公司做好承诺履行的工作。

 

个别公司未达标

 

4号指引明确提出,相关方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在指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记者梳理发现,在率先披露的这些公司中,大部分公司达标,但仍有个别公司出现了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况,另有公司则根据指引对承诺事项细节进行了明确。

 

桂东电力是“拖”的典型案例。公司控股股东广西贺州投资集团2006年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将启动管理层激励计划,但恰恰由于该项承诺没有履行期限,直到目前仍未履行。

 

一方面,公司认为,没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符合相关规定,已督促大股东尽快解决。另一方面,公司的解释是,主要原因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仍处于试点阶段,相关规则尚需明确,且较为复杂,估计短期内执行的可能性不大。

 

另一些公司承诺未完成,则属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力生制药披露,原拟注入津康制药,现改成大股东把津康制药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以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对此更改,公司的解释是津康制药连年亏损,注入有损股东利益。

 

中葡股份的情况与此类似。公司迟迟未彻底剥离新天房产股权给予原大股东(新天集团),缘由之一则是新天集团改制后与公司关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不过,这次公司给出了完成剥离的确切时间点――2014年年内。

 

此外,赛为智能则属于进一步明确承诺细节的案例。公司2013年收购赛翼智能38%股权,当时赛翼智能原股东承诺,若2013年业绩未达标,将以现金补足。回查此前公告,公司并未就何时弥补给出明确规定,由此在这次发布的承诺履行公告中给出了“期限”――力争在两个月内达成新的协议。

 

在4号指引的严格监管下,上市公司“白条承诺”这一顽疾有望得到遏制。事实上,对于试图逃避承诺的公司,证监会的惩戒是非常严格的。4号指引显示,对于失信行为,证监会将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更进一步的措施是,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以及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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