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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险资运用比例监管征求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4-01-15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新年伊始,保险资金运用改革无疑成为了保监会的重头戏。昨日,保监会称,为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起草了《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主要是对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十六条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内容主要涉及保险资金比例监管内容。

保监会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2010年8月5日,保监会网站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其第十六条内容主要对保险资金运用比例进行具体规定。而后在2012年,保监会继续补充了多个文件,包括《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等等,对保险资金在不同领域的投资进行规定。

招商证券研究员王宇航对证券时报记者称,险资运用比例监管在以往是“穷举式”监管,导致的结果是监管跟不上实际,往后应该是市场化思路,大类监管,可能不会对某一具体领域的投资比例进行规定。

此前在2013年10月份,保监会曾对保险公司内部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新规提出了“多层次比例监管框架”概念。

对于险资运作比例的改革,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上周在一论坛上称,这不是在原有政策上作一个简单的调节,而是按照“抓大放小”的思路进一步放宽比例限制,按照资产大类来划分。同时在过去强制性监管比例要求的基础上,划一个风险检测的比例,以及公司内控比例的约束,这样就形成了监管、检测和内控三位一体的新的比例监管体系。同时把它称为是险资运用市场改革的四大方向之一。

对此,王宇航称,以后险资运用比例监管可能会有个单独的文件出台。往后,大类资产中非自用不动产和基础设施债券投资计划比例上限可能上调至30%;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加起来的投资比例上限有可能下降。

证券时报链接:

http://epaper.stcn.com/paper/zqsb/html/2014-01/14/content_5361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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