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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股改承诺履行应注意事项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2-02-13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发文:上市公司部

日期:2007-9-5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股改承诺履行应注意事项

为规范股改承诺的履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股改承诺义务人应切实履行承诺义务。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提出承诺的有关股东,应切实履行承诺。做出未明确履行期限承诺的,如“择机向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等,有关股东应定期向上市公司通报该承诺的履行计划和进展情况,至少在每季度末(即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之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二、保荐机构应切实履行对股改承诺的持续督导义务。保荐机构应密切关注相关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并定期向上市公司报告其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对于持续督导中发现的问题,保荐机构应及时向上市公司、本所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三、上市公司应督促股东履行承诺,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在股东履行股改承诺出现问题时,上市公司应及时向保荐机构、本所及相关监管部门报告,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及时予以披露。 
四、我所在审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时,将关注股改承诺履行情况。股东做出无明确履行期限的承诺,但超出合理期间仍未履行的,我部将采取暂缓受理有关股东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申请等措施,直至其明确该等承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 
联系人:吴星宇 
联系电话:(021)68804231 
联系信箱:xywu@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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