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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严格执行有关股份交易规定的通知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2-02-13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文号:上证公函【20091730

日期:2009-08-25


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严格执行有关股份交易规定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近期,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部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仍存在如下违规交易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包括:(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超比例出售股份。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申报不准确或者更新不及时,从而出现超比例出售股份的违规行为;(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股票买卖的交易窗口期从事交易行为。近期,发生多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2009年半年报披露前30个交易日内和在其他敏感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行为,包括先买入后卖出、先卖出后买入等。近期,发生多起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在减持过程中因“误操作”而买入公司股份的短线交易行为;(4)股东权益变动违规,包括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违规和股东权益变动未遵循相关交易行为限制;(5)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6)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涉嫌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我部将对从事违规交易上市公司股份行为的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1、对于上述违规交易行为,“误操作”、“不了解相关规则”、“委托他人代管帐户”以及对交易事项“不知情”等均不足以构成从事违规交易行为的免责理由。

2、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我部722日《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的通知》的要求,将上述《规范问答》及时转达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秘书亦应及时组织相关规则的学习工作,并转达上述《规范问答》的相关内容。

3、各上市公司应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督促其了解并认真执行相关规则,合规从事股份交易行为。

4、各上市公司应定期向持有本公司1%以上限售股份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去函,督促其认真执行相关规则,合规从事股份交易行为。

5、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存在违规交易公司股份行为的,且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确有失职的,我部除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将作为董事会秘书年度考核的考核内容予以参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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