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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2-02-10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交字〔2008〕6号

日期:2008-4-22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合格投资者:

为做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实施工作,现就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易所会员及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的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交易。

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和申请程序另行规定。

二、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以配售的方式或公开发售的方式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对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在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鼓励在大宗交易市场转让。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大宗系统的转让应遵守本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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