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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署《证券上市协议》通知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2-02-09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上字[2001]214

日期:2001-12-26

关于签署《证券上市协议》通知

各上市公司、各债券发行人、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的上市管理,明确上市证券的发行人、基金管理人和交易所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证券发行人和交易所必须签订上市协议。考虑到同一个主体在交易所发行上市多种证券等因素,本所将原各类单行的上市协议合并修订成统一的《证券上市协议》,从而需要重新签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已在本所挂牌上市证券的发行人(包括各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均须签署完《证券上市协议》。《证券上市协议》附后。

二、《证券上市协议》上须由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或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一式两份,由公司派人或以挂号专递方式将其中一份送至本所。

三、本次《证券上市协议》的签署,是本所按照《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各类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各证券发行人或基金管理公司与本所明确权利与责任、依法办事的依据。请各相关公司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本次《证券上市协议》签署工作。

附件:证券上市协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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