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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2-02-09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日期:2006-4-18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


为便于本所股权分置改革重点推进阶段工作积极、稳妥和有序地展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窗口指导和信息披露审核发现的问题,我部特就股改中相关事项提醒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注意:
1、按照“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原则,拟进入股改的上市公司,需与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后,由保荐机构或上市公司与我部相关人员联系安排股改事项。联系人为周卫、王剑,联系电话是021—68804229、021—68816142。
2、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有效,如上市公司在股改进程中出现下述情况,其停牌时间每增加5个交易日,即应刊登股改进程公告,说明未复牌原因及预计复牌时间:
(1)上市公司刊登进入股改的提示性公告后停牌的;
(2)上市公司在股改沟通期满10天后继续停牌的;
(3)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改方案7天后继续停牌的;
目前已在股改进程中处于停牌的上市公司,如已出现前述情况,应在本备忘录发布后两个工作日内刊登股改进程公告。
3、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多于7个工作日。
4、上市公司股改沟通期,不包括“五一”的七天法定假日。
5、G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有送红股安排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所获得的相应红股应遵循同样的限售条件。
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

联系人:操舰、周文伟、张小义。
联系电话:(021)68803588,

联系信箱:jcao@sse.com.cnwwzhou@sse.com.cnxyzhang@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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