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组织结构 协会领导 会员管理 会费管理 内设机构 联系我们
协会要闻 通知公告 地方协会动态 行业专业委员会
发起人会员 普通会员 联系会员 上市公司动态 常务理事 理事会 监事会
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交易所规则 自律规范
公司治理国际动态 境外合作交流 一带一路 境外动态
公司治理 专题活动 诚信建设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交易所规则 > 正文

关于实施上网定价发行改进方案的通知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2-02-09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交(96)字第031

日期:1996-10-16

关于实施上网定价发行改进方案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证监会发函字(1996)009号《关于改进上网定价发行方式的通知》和近期与本所共同商定的意见,结合本所交易系统和登记公司清算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将上网定价发行改进方案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主要变更

1. 新股上网定价发行的时间将从三天改为四天,其具体操作程序为:T+0申报;T+1划拨资金;T+2核资,确定有效申购;T+3摇号抽签,并办理交割和股东登记;T+4未中签申购款解冻。

2. 为便于操作和核资,将为新股发行设定专问的股标票帐户供主承销商使用,并在主要清算银行设定冻结全部申购资金的新股申购资金专户。

3. 主承销商将配合登记公司进行核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据以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

4. 上网定价发行新股的公司按规定一律享有三天冻结资金的利息。

二、具体技术要求

1. 各会员单位应通过登记公司认定的清算单位及时在T+1划拨新股申购资金,资金不到位的,将视为无效申购处理(详见登记公司规定)。

2. 为便于登记公司和主承销商对新股申购资金的核查,各会员单位应将新股申购资金和其他证券买卖清算资金分开,并向清算单位提供新股申购资金清单。

三、注意事项

1. 各会员单位应认真履行对投资人申购新股进行必要审核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他入股票帐户或资金。

2. 各会员单位不得违规拆借或帮助他人拆借资金用于新股认购。

3. 各会员单位应积极组织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资者认购新股的申报。

4. 上网定价发行的其他事宜,原则上遵从原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