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交(96)字第031号
日期:1996-10-16
关于实施上网定价发行改进方案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证监会发函字(1996)009号《关于改进上网定价发行方式的通知》和近期与本所共同商定的意见,结合本所交易系统和登记公司清算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将上网定价发行改进方案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主要变更
1. 新股上网定价发行的时间将从三天改为四天,其具体操作程序为:T+0申报;T+1划拨资金;T+2核资,确定有效申购;T+3摇号抽签,并办理交割和股东登记;T+4未中签申购款解冻。
2. 为便于操作和核资,将为新股发行设定专问的股标票帐户供主承销商使用,并在主要清算银行设定冻结全部申购资金的新股申购资金专户。
3. 主承销商将配合登记公司进行核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据以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
4. 上网定价发行新股的公司按规定一律享有三天冻结资金的利息。
二、具体技术要求
1. 各会员单位应通过登记公司认定的清算单位及时在T+1划拨新股申购资金,资金不到位的,将视为无效申购处理(详见登记公司规定)。
2. 为便于登记公司和主承销商对新股申购资金的核查,各会员单位应将新股申购资金和其他证券买卖清算资金分开,并向清算单位提供新股申购资金清单。
三、注意事项
1. 各会员单位应认真履行对投资人申购新股进行必要审核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他入股票帐户或资金。
2. 各会员单位不得违规拆借或帮助他人拆借资金用于新股认购。
3. 各会员单位应积极组织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资者认购新股的申报。
4. 上网定价发行的其他事宜,原则上遵从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