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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别处理股票行情显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2-02-09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交(98)字第012

日期:1998-4-23

关于特别处理股票行情显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别处理方式的通知》(证监交字[1998]6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现将关于特别处理股票行情显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异常,其股票交易将进行特别处理,本所于特别处理首日起,在发送的证券行情时,对该股票简称前面将冠以ST标记,直至取消该股票的特别处理。

二、各会员单位须将证券行情中有ST标记的股票行情对投资者予以公布,如有条件的,可使该股票行情闪烁显示或另屏显示,用以提示投资者。

三、上述股票在特别处理期间每日交易报价涨跌幅限制为5%,其有关事项按《关于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通知》(上证交[96]036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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