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交字〔2002〕7号
日期:2002-6-27
关于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首日股票交易
不设涨跌幅限制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首日的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恢复上市首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仍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设置涨跌幅限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