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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 第三号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2-02-09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发文:上市公司部

日期:2005-9-30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三号

为便于本所股权分置改革重点推进阶段工作积极、稳妥和有序地展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窗口指导和信息披露审核发现的问题,我部特就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与控股股东以股抵债相结合的相关问题提醒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注意:

一、总体要求

以股抵债措施适用于纠正《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发布之前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同时,上市公司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而控股股东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的能力。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公司提出的以股抵债方案与股改方案相结合的,应在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与股改方案一并披露,证监会不再直接受理以股抵债方案的审核。

二、基本业务流程和材料要求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实施以股抵债方案后,应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报交易所,并增加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

以股抵债方案中应当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在《公司章程》中确立限制控股股东滥用其控股地位的原则,明确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权益;增加制止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载明在因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行为损害公司及公众投资者权益时,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获得赔偿的制度安排;加大对公司董事、经理未能保护公司资产安全的问责力度。

2、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的实施以股抵债的协议。

3、上市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施以股抵债报告书。

报告书显著位置应当载明“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双方情况介绍、双方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及主要股东持股情况(特别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抵押、冻结情况);

(2)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包括资金侵占发生的年月日、占用的金额、占用原因和方式;如有偿还的其年月日、所偿还的金额;资金占用费收取依据、收取费率、收取金额、收取时间;截至日的侵占资金现值及其计算方式;

(3)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偿还所侵占资金的详细原因。

(4)以股抵债协议的主要内容:

A、实施以股抵债的法律依据和实施原则、目标;

B、以股抵债金额的确定(该金额小于截至日侵占资金现值的,说明为什么不能全部用以股抵债方式清偿,不能清偿的以后将采取何种方式清偿,控股股东并对此做出有效承诺);

C、以股抵债的股份定价及其依据、抵债的股份数量;

抵债的股份原则上应当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一定期间的市场价格为参考,首次披露时可先确定价格区间。

D、以股抵债的交付及交付时间;

E、以股抵债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5)实施以股抵债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前后对比(指标按年报要求)

(6)以股抵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至少包括是否具备持续上市条件、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杜绝控股股东再发生侵占公司资金的措施等。

(7)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8)其他能够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有关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

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对以股抵债方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报告中对以下事项出具明确意见:

(1)控股股东侵占资金的历史情况,被侵占资金的现值及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的合理性,现值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2)股份定价及其依据的合理性,征询社会公众股东对以股抵债价格的原则意见;

(3)就以股抵债方案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方面发表专业意见;

(4)就彻底解决侵占行为和防止侵占行为发生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发表专业意见;

5、拟冲抵债务的股份价格评价报告

控股股东应当聘请由国资委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以股抵债股份估值报告,应当在征询前十名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基础上合理做出估值结论。

(二)交易所审查同意后,公司在指定报刊披露董事会决议和以股抵债报告书,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同时发出相关股东会议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股改方案和以股抵债方案原则上应合并为一项议案。

(三)相关股东会议暨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改方案和以股抵债方案后,若公司先行实施股改方案,则以股抵债方案应当在抵债股份的价格确定并完成债权人公告之后实施。

若以股抵债方案涉及国有股权的,公司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暨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委审核,国资委批复同意后再发出债权人公告。

(四)抵债股份定价确定后,公司应当进行公告,中介机构应当补充出具相关意见。

(五)公司完成抵债股份在中登公司的注销手续后,应当刊登以股抵债实施及股权结构变动公告,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以股抵债价格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以股抵债是在控股股东无力以现金清偿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用发展办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措施,因此,在确定以股抵债价格时,应当考虑以下方面:

1、侵占资金金额不仅包括侵占资金本金,还必须包括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侵占时间计算出来的利息。

2、股份定价原则。“以股抵债”作为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行为,因此在定价时还应考虑纠正侵占过错的特殊性,并综合考虑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等在内的各方面因素,同时参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以股抵债股份估值报告,合理确定价格。

各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联系人:林勇峰、周文伟、张明远,联系电话:(021)68804233、68804358、68814597,联系信箱:yflin@sse.com.cnwwzhou@sse.com.cnmyzhang@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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