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组织结构 协会领导 会员管理 会费管理 内设机构 联系我们
协会要闻 通知公告 地方协会动态 行业专业委员会
发起人会员 普通会员 联系会员 上市公司动态 常务理事 理事会 监事会
欢迎访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交易所规则 自律规范
公司治理国际动态 境外合作交流 一带一路 境外动态
公司治理 专题活动 诚信建设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 正文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3-06-13     字体大小 [ ]         【打印本页】

67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暂行规定》的发布,是证监会与保监会进行监管协作的重要成果,不仅体现了证监会一贯重视拓宽基金销售渠道,鼓励更多类型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思路,也充分展示了保监会持续推进保险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行业综合服务水平的努力,是一个双赢的结果。《暂行规定》明确了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具体监管要求,以及两会的监管职责和分工,有利于规范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活动,以满足投资人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2012年末以来,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就《暂行规定》向社会和保险行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156家机构和3名个人的近400条反馈意见。经认真研究,两会对建议调整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准入条件、加强保险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调整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人员资格条件、强化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等意见予以吸收,相应修改、完善了《暂行规定》。

 

新闻发言人表示,《暂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保监会两会之间的监管协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两会的工作重点将从业务规则的制定转向保险机构基金销售活动的日常行为监管,两会及派出机构将密切配合,定期沟通和交流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监管信息,共同保障保险机构基金销售活动的规范有序,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